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

欠稅限制出境解禁原則放寬

欠稅遭限制出境者,財政部已放寬解禁原則,欠稅人只要繳清同筆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款,即可解除出境限制,縱使仍有其他尚待被移送的欠稅款,亦毋需全額繳清。舉例來說,甲欠繳95、96及97年所得稅共計120萬元,因達個人欠稅款合計逾100萬元的限制出境標準,遭國稅局合併三筆欠稅案,一併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
甲在被限制出境之後,陸續再被查獲欠繳贈與稅20萬元,因未達100萬元標準,國稅局列入欠稅清單但尚未函送。
依據財政部放寬限制出境解禁原則,甲先後總計欠稅140萬元(三筆所得稅及一筆贈與稅),但甲只需繳清已遭函送限制出境的三筆所得稅欠稅款120萬元,即可解除出境限制,欠繳的20萬元贈與稅,縱使甲尚未繳清,亦不影響其解除出境管制的權益。
財政部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第2款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主要指依該條第3項規定函報限制出境列管的全部欠稅及罰鍰,並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及罰鍰在內。
因此,只要遭限制出境的納稅人欲解除出境管制,只需將同筆函送的欠稅款繳清或者提供足額擔保,財政部即應解除其出境管制。尚未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及罰鍰如未併同繳納,並不影響納稅人要求解除「禁足令」的權利。
依據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個人達到100萬元、營利事業逾200萬元,若未提供足額擔保,即可對欠稅人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最長只有五年,逾五年者不論有無繳清稅款或提供足額擔保,稅捐機關均需解除其出境限制。


【2009/07/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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