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1日 星期五

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與其他國內營業人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與其他國內營業人使用,其取得之銷售額應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籲請營業人於98年8月31日輔導期間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與國外電信業者合作經營國際電信業,屬於其銷售額部分之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並可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但營業人向國外公司承租國際海纜電路後,再出租與國內電信業者所收取價金,其屬性與前揭國際電信業務不同,依財政部98年5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0178340號函釋規定,其取得出租國際海纜電路之收入應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是類案件由於交易模式複雜,營業人易誤解法令,本於愛心辦稅原則並疏減訟源,特訂定輔導期間至98年8月31日止,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交易之相關收入,請儘速於98年8月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經人檢舉或因故遲未補報繳稅款者,將遭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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