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提起行政救濟應注意當事人是否適格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A君係轄區內某軍事單位之首長,亦即所得稅法所稱之扣繳義務人,該單位給付某營造公司一筆利息,A君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繳納,而遭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予罰鍰。A君不服對罰鍰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嗣由該單位申請訴願再審,亦遭再審不受理。
 財政部再審決定略以,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所載之主體均為A君,而並非該軍事單位(即本件再審之申請人),兩者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本件申請人既非受處分人,遽向該部申請再審,顯係當事人不適格,程序即有未合,是本件再審應不受理。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此種情形常見於法人與其代表人間,受處分的是代表人個人而卻以法人之名義提起救濟,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提起行政救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以免影響自身提起行政救濟之權益。
法務二科 吳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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