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0日 星期四

出租房屋外牆或出租土地供懸掛或樹立廣告用,其租賃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扣除之認定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出租自用住宅之外牆懸掛廣告出租土地樹立廣告招牌,是否均可比照一般房屋出租,以其租賃收入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金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依財政部85年6月19日台財稅第851908773號函釋規定,得列舉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惟需有憑證,且憑證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但若出租人未能提具損耗及費用憑證,則可適用各該年度財政部頒訂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8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2050號令核定之「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出租房屋可減除43%必要費用;出租土地收入則不得減除43%必要費用。因此,民眾出租住宅之外牆供懸掛廣告,若無法列舉必要損耗及費用,則以租賃收入之57%申報為租賃所得。但如果係出租土地供樹立廣告招牌(如高速公路旁T字霸),因非屬出租房屋,則僅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亦即以土地租金收入減除租賃年度地價稅後之金額列報租賃所得,不得依出租土地收入之57%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呼籲,同樣出租固定資產供廣告使用,但租賃物為房屋之牆面或土地,於租賃所得之計算,則有不同之必要費用扣除認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此項租賃所得時應多加注意。
萬華稽徵所 謝股長 (02)23042270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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