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

外籍旅客來台消費有福了!消費可退還營業稅的項目已放寬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促進全民拼經濟並發展觀光,業已放寬外籍旅客來台消費可退營業稅之商品,不再侷限日常生活使用,同時取消供商業使用之貨物不得申請退稅之規定。
政府為鼓勵外籍旅客來台觀光、購物,刺激消費,於92年即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訂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並逐步檢討可退還營業稅之商品項目。外籍旅客來台,只要到貼有TRS標誌的特定商店一次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滿新臺幣3千元以上,並於30日內出境者,即可於出境時護照旅行證入出境證,並出示所購貨物統一發票退稅明細申請表等,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憑海關核發之退稅明細核定單,逕向設置在機場或港口之臺灣銀行,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來台消費之外籍旅客購物時,記得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申請表,以憑辦理退稅。如尚有疑問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陳雅淑 04-23051111轉751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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