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1日 星期六

營業登記5-提醒準備開店之營業人,開店營業前應先申請營業登記,以免被查獲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營業人在開店營業前,應先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為加強稅籍管理,針對轄區內營業人實際狀況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發現部分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自行營業,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就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存有「先做看看,如果生意好,再去辦理營業登記」,或「未辦營業登記,國稅局不一定查得到,等被查到再去補辦登記」等僥倖心態,以免被查獲後除補徵漏稅額外另處以罰鍰,將得不償失。


萬華稽徵所 朱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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