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0日 星期一

公司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權利,可否免課徵綜所稅

高雄市王先生詢問:
本人為某公司之股東,鑑於該公司今年股利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偏低,如放棄股利之分配,可否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8、9月為公司除權、息旺季,若公司股利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偏低,參與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反而會增加所得稅負擔,若考量稅負或其他因素,欲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權利,依財政部9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190號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於公司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並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如其股東於公司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所稅
小港稽徵所 股長 劉窈伶(07)812-3746分機60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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