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符合緩課之股票因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者,發行公司計算股東所得額之基準及其課稅年度之認定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第1項規定,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之股票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之收盤價格,未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計入減資年度該股東之所得額(編者註:股票股利屬營利所得)課稅。上開上市(櫃)公司股票減資日之收盤價格,以減資基準日當日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減資日之每股資產淨值,應以減資基準日之資產淨值按當日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為基準計算之。至所稱減資年度,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為準。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表示,按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之股票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未上市(櫃)公司因公平價格可供參考,財政部乃明確規定,應以減資基準日之資產淨值按當日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為基準計算每股資產淨值。又依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之作業流程,於減資基準日至停止過戶前,公司股票仍得自由買賣過戶,須至該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參與減資之股東資料始告確定,並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作為股票換發作業收回舊股票之基準點,故有關減資年度之認定,乃明確規定應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認定。
 據上,原符合緩課之股票因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發行公司如為上市(櫃)公司應以減資基準日當日之收盤價格、未上市(櫃)公司應以該日之資產淨值按當日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為基準計算之每股資產淨值計算股東所得額,並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為課稅年度,據以開立股東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於規定期間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 9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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