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1日 星期六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應保存帳簿憑證,以證明其有無所得

  臺南市林小姐問: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須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始得免計算個人參加人之營利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是多層次傳銷事業既確依上開辦法踐行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程序,如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且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財政部業於98年5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令明釋,即得免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惟多層次傳銷事業仍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特別呼籲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個人參加人應注意相關免予計算個人營利所得之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23111轉170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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