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

夫妻應合併申報,已離婚者,僅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配偶乙君91年間已辦理離婚登記,惟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合併申報,虛列乙君免稅額74,000元,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其與乙君雖於91年離婚,但仍共同居住,並負擔生活費,其依實際情況申報,並無惡意逃漏稅意圖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與乙君於91年間離婚,95年度已無婚姻關係,此為甲君所明知,亦為其所是認,縱兩人仍同財共居,申報時亦不得將之列為配偶,是甲君明知與乙君非夫妻關係,仍列報配偶而虛報免稅額,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疏失,乃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呼籲,稅法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但已離婚者,僅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合併申報
法務二科 吳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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