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0日 星期一

以應納貨物稅之商品作為贈品應繳納貨物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為促銷商品,以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作為贈品,其贈品雖無銷售收入,仍應由應稅貨物稅產製廠商出廠月份報繳貨物稅


該局指出,貨物稅係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應稅貨物稅產品其課徵貨物稅方式,係按貨物出廠的數量及出廠之單位完稅價格計算貨物稅,不以銷售與否作為課稅的標準,如飲料品置放於公司門市供顧客試飲,或供公司員工飲用,或招待客戶,或以自行產製之彩色電視機置於廠內供公司員工使用等,均應課徵貨物稅


該局呼籲,廠商為促銷商品,不論隨貨附贈同類商品,如飲料品買大送小、買十送一,或附贈不同類貨物,其贈品若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產製廠商應於貨物出廠時申報繳納貨物稅,切勿僅就銷售商品申報繳納貨物稅,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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