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宅配銷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電子商務行銷方式之興起及網際網路之發達,營業人與消費者之間透過宅配業者之商品配銷,使得消費行為及銷售通路逐漸產生變化,消費者由傳統的親至營業地點購物型態,轉由業者將貨物以配送方式送至家中,使能於短時間購買各地之特產、商品。「團購美食」及各地之美食風味成為消費者之間最熱門之討論話題。
該局指出,營業人進貨之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是營業人常發生之逃漏稅情形之一。但隨著宅配銷售型態的興起,該局發現有部分業者透過宅配銷貨,因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小店戶執行業務者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統一發票,或不諳稅法規定誤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之統一發票,致短繳營業稅額;或有些業者本身是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商品者,銷售的貨物雖為免稅商品卻誤認為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連帶短漏報免稅銷售額,而未能正確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以致漏稅;甚至有些業者銷售貨物將買受人未索取之統一發票轉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扣抵營業稅額或虛列成本費用之情形。
該局說,不論是漏開統一發票或漏報免稅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致造成漏稅情形者,一旦被查獲,除了將被追繳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將被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罰鍰,情況嚴重的話,國稅局並得停止其營業;又若將買受人未索取而轉開統一發票給無交易事實的營業人,以供其扣抵營業稅或虛列成本、費用逃漏所得稅者,則是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的幫助他人逃漏稅罪,將被移送偵辦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局近期即將針對所轄透過宅配經營綜合商品、食品、飲料、布疋及服飾品、家庭器具及日用品、藥品及化粧品、文教及育樂用品、資訊及通訊設備等與一般民眾消費相關及易漏銷之業別,查核有無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呼籲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倘有上述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形,應儘速自行補開發票,並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銷售額或更正進項稅額,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是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後,就可以不必被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
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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