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營業人應於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期間為每期15日截止,若於16日或17日始申報雖未逾2日尚不加徵滯納金,惟無論其為人工或電子申報,仍屬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說明,現行營業稅申報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除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外,其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依同法第5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22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自申報日起算其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提醒,為免損及營業人自身權益,應於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營業稅,若逾規定期限申報,影響核課期間將由5年延長為7年,另對已依規定於申報期間申報之各項獎勵,也可能因逾期申報而未能適用(例如:喪失受選拔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之資格)。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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