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公司參加政府機構之研究發展計畫,取得之政府補助款,無租稅減免獎勵之適用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以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是,若公司從事之研究發展計畫,有向各級政府機構請領研究補助,並取得政府補助款,除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換言之,公司參加或從事配合各級政府機關研究計畫,取得之補助款,不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中列報有研究發展支出1,200萬元,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經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受查公司於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之補助款200萬元,雖然公司已按規定將補助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但該筆補助款並未從其申請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該局依規定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1,0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30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王股長 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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