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 星期五

虛列捐贈扣除額,當心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案件,除剔除浮報捐贈金額外,並按虛列捐贈扣除額所逃漏稅款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一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近來查獲土地仲介業者或集團利用高所得者之避稅心態,因應新規定協助納稅義務人從事假捐贈真逃稅之情事,如招攬其購地節稅,並製作不實交易價格買賣契約書資金支付證明,而納稅義務人僅支付買賣契約書所訂價金之10﹪予仲介人,即可取得列報捐贈扣除額之憑證,目前涉案納稅義務人皆已補稅受罰,而販售不實捐贈收據協助他人逃漏稅捐者,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聽信不法的避稅方法逃漏稅捐,若經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如情節嚴重者,將先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刑罰。
法務二科 吳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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