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特價商品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過季換季商品的售價仍應內含營業稅,不論商品有無折扣或特價,店家應開立與消費者給付商品價額相同金額的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檢舉,營業人於特定地點辦理促銷活動時,在顧客消費後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以銷售商品係特價品為由,若需開立統一發票則另加收營業稅額,迫使顧客放棄索取統一發票,以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事後消費者發現貨品瑕疵,欲退換貨品時,因無統一發票證明為該營業人所銷售之貨品而投訴無門,致生消費糾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第52條規定,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並提醒消費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除幫助防杜逃漏稅外,更可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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