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7日 星期三

加盟主收取設備裝置費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最近有營業人向高雄市國稅局洽詢,加盟店盟主加盟人收取的金額含蓋範圍很廣,其中設備裝置費可否以收支後的淨額開立發票

國稅局指出:互惠互利的加盟組織越來越多,盟主為建立形象、標誌與降低成本,統一設計店面採購設備建立完善配銷系統,對旗下加盟人收取之設備裝置費,若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加盟人者,得逕將該憑證交付,盟主免另開立發票,若不屬上述情形時,請盟主要全額開立發票交付加盟人

該局表示,前於網路上查得多起加盟案例,發現業者不諳法令規定,可能涉及漏開發票情形,故呼籲營業人自我檢視,若有統包行為者請儘早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

左營稽徵所 稅務員金國興 (07)5874709轉5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