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2015-09-21:納稅義務人利用共有並分割應稅土地及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使子女無償取得應稅土地,形成租稅規避,應申報贈與稅,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多起納稅義務人聽從代理人規劃利用應稅土地免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創設共有關係,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及分配方式,巧取安排移轉使子女無償取得應稅土地之案例。其蓄意製造外觀上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狀態,實質與直接贈與應稅土地無異,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向贈與人補徵贈與稅並處罰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合法節稅,切勿聽信不當之租稅規避建議,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以實際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為將應稅土地贈與其子乙君,聽從代理人規劃先贈與極小部分應稅土地持分予乙君,再虛偽共同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形成共有之關係,並將應稅土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分割及分配,分割後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甲君取得,其子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因乙君取得土地未支付任何對價,自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就甲君移轉應稅土地價值課徵贈與稅,甲君漏未申報,經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子係自行出資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君交換,並非贈與行為,經該局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係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上開案例中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租稅規避行為,按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者為乙君,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未申報,核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應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詹淳惠 04-23051111轉82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09-21


2015-09-21:中區局發布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選案原則

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會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於近期陸續展開選案查核作業,鑑於以往部分營利事業稅務代理人常反映該局選案比率偏高,而有查核較嚴苛以至營利事業有出走之情事,該局說明,以近3年度選查比率為例,其平均選查比率2.99%已相較全國選查比率3.42%為低,且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各年度選查比率,也已由95年度3.58%逐年下降至102年度2.96%。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辦理選案作業時會根據各申報案件的申報類型、案件特性及查核資源多寡,於排除符合特定條件(績優營業人連續數年度選查已停歇業案件等)得不予選查之對象後,在考量查核人力、時間及成本等因素下來決定選查對象,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較有可能列為選查對象:
1.營業收入淨額1億元以上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2.依各類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申報適用租稅優惠減免稅捐者。

3.新興行業從事新金融商品交易之申報案者。

4.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辦理申報者。

5.課稅年度課稅年度之前二年度內經查獲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

6.涉有不合常規移轉訂價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者、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辦理申報者。

7.經書面審核發現申報異常涉嫌違章情節重大者。

另今年度為提高選案之公平性,除加強查核連續5年未列入選查之案件外,對於已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且連續3年經列選異常應調整項目者,本年度將得免再列入選查之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請自行檢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情形,若發現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向各地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適用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洪專基 04-23051111轉716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09-21


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2015-09-17: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可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房地合一明(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分局提醒,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所稅課 黃瀞慧 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09-17


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2015-09-15:個人竊盜損失不得列舉扣除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日前家中遭小偷光顧,估算財物損失15萬元,明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檢附警察局證明及遭竊物品清單,列舉扣除該筆損失嗎?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僅限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6項。陳先生104年度雖然確實發生財物損失15萬元,但因個人竊盜損失非屬上開列舉扣除額範圍,所以無法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楊稽核 06-2223111轉803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09-15


2015-09-15:營利事業因違反法律規定被科處的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違反食品安全交通法規環境污染等法規被裁處的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係前開罰鍰屬政府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所為的處罰,若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以政府稅收補貼營利事業,將抵銷處罰的效果。

該局查核轄內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中,列報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規所科處的罰鍰100萬元,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剔除該項支出,並補稅17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違反各種法規的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科處的罰鍰,舉凡因違反食品安全、交通法規及環境污染等各種法規所受的處罰,均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審查一科 曾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9-15


2015-09-15: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的各項補償金應申報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領取政府因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徵收土地而發放的建築物、雜項補償費自行拆遷獎勵金等(統稱拆遷補償費)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84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該局舉例說明,其轄內某公司100年度及101年度分別領取政府發放的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拆遷補償費約16萬元及建物自動拆遷獎勵金、工廠機械設備拆遷補償費等約37萬元,惟漏未申報該二年度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100年度、101年度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計13萬餘元,並處以罰鍰約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領取拆遷補償費情形,請務必誠實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9-15


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2015-09-14:員工分紅未發放應列其他收入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公司原認列員工分紅董監事酬勞,後因某些原因未發放,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回覆:公司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在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估計可能發放金額,認列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議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該局說明,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的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將未給付之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列為其他收入之後,再發生給付事實者,仍可就實際給付的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審查一科 方審核 06-2223111轉814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09-14


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2015-09-07:營利事業提前報廢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而毀滅須廢棄者,要特別注意報廢的規定,才能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核實列報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須毀滅或廢棄,1.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列報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未達耐用年數的資產廢棄,須向國稅局提出報備申請者,可採書面方式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採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如報廢資產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更別忘了要將該筆廢料售價收入列為其他收入申報課稅,以免因漏報被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09-07


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公司登記12-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傳輸版)共3式

主旨: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傳輸版)共3式。

依據: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6條第1、2項。

公告事項:修正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傳輸版)(如附件),自104年9月4日起開始使用,原舊格式之登記表如非屬閉銷性股份有限公司至104年12月1日起不再使用。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修正表單.zip

經商字第10402422320號
經濟部商業司 10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