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日 星期四

2017-01-26: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於今(106)年2月2日至3月1日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今年1月26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05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因此,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4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原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1日適逢春節,且2月28日為國定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2日至3月1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營利事業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1-26


2017年1月20日 星期五

2017-01-20:營利事業列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列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相關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徵、免納或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並應依第8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出售國內上市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約3,0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當年度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約500萬元,惟未填寫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該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該公司之基本所得額為2,500萬元(課稅所得負5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3,000萬元),予以補稅294萬元【(基本所得額2,500萬元-扣除額50萬) ×稅率12%】,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有列報證券(期貨)交易等所得,即使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仍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1-20


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2017-01-19: 公用事業營業人用戶於輔導期間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用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登載買受人名義不符情形,應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作業。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尚有部分營業人用戶未及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且部分公用事業未能提供該用戶房屋承租人得申請於電子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之作業方式,財政部乃規定輔導期間(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營業人用戶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辦理。

為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該局呼籲營業人用戶如有前揭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登載不符情事,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

審查四科 林審核員 06-22981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1-19


2017年1月18日 星期三

2017-01-18: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以便稽徵機關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營買賣業的公司於發貨或收款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及申報營業稅,如經人檢舉、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尚須就違反前揭規定之行為就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但如果確有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此時應提供客戶銷貨退回或折讓相關資料(如合約訂購單銷貨單收款資料退回或折讓帳載資料等)供稽徵機關查核,才能審認其主張之銷貨折讓及退回之退款部分,是否包含在之前已開立發票或在本次查獲範圍內,可否作為減除銷售額之依據,並進而考量應否減除已核定之營業稅及裁罰;但未提供或雖提供,而無法勾稽何者係屬銷貨退回或折讓之退還款,仍不能自銷售額中減除。

該局強調,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買賣業之規定,除有例外規定外,應以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但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又除另有規定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9至101年間銷售貨物(買賣業),經人檢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核結果,甲公司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6,000萬元(未稅),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有部分客戶取消購買後,就以現金返還客戶,並無銷售事實之存在,應重新核定銷售額。惟甲公司雖提出部分客戶的說明,但卻未能進一步提示合約或訂購單、銷貨單、收款資料、銷貨退回或折讓及帳載資料等,供該局查核審認其主張是否屬實,自無法作為減除銷售額及考量應否減除已核定之營業稅及裁罰之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若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情事,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倘於他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行補開統一發票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含加計利息),即得免除前述之漏稅罰及行為罰,應請注意自己權益。

法務一科 審核員 李俊賢(07)7256600分機:751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1-18


2017年1月17日 星期二

2017-01-17:營利事業汰換新車,申請退還的貨物稅款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年節將至,許多企業會選擇此時檢視名下車輛設備,汰舊換新,轉換新氣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消費者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成節能減碳目標,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105年1月8日生效,消費者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將持有滿1年、且符合使用年限(汽車出廠滿6年,機車出廠滿4年)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享有汽車減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稅4千元優惠。而企業主必須注意的是,換購新車所領取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補助費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減徵的貨物稅優惠措施為5年,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並且注意於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1-17


2017年1月13日 星期五

2017-01-13: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取得之政府補助款,除列為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及中小企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也就是說,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減除政府補助款,以避免同一筆研發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該局指出,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以健全經濟發展,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是公司若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已取得政府補助款,記得要注意,除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補助款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2,000萬元,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抵減率15%)。嗣經進一步查得,該公司於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500萬元,該公司雖已依規定將補助款列報其他收入,惟發現該補助款並未自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經國稅局依規定減除後,核定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稅額225萬元【(2000萬元-500萬元)×抵減率15%】。

該局再次提醒,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取得之政府補助款,除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減免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以避免同一筆研究發展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遭國稅局核減費用及補稅。

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06-222806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1-13


2017-01-13:個人以其持有土地建屋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區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於所持有之土地建屋出售,是不是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建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核屬營業稅之課徵範疇,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惟依財政部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核釋:下列情形得辦理營業登記,


(一)個人以其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者。


(二)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


2.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惟若有營業事實,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以其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者,應特別注意有無上開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之情形,否則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1-13


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2017-01-12:修正「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專供無實體電子發票使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修正「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專供無實體電子發票使用)」,增加分攤註記欄位。

該局說明,105年1月起公用事業(水、電、瓦斯及電信)開始開立統一發票後,如營業人係與他人共同分攤公用事業費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及第6項規定,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應以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營業人依前開明細表申報取自公用事業之分攤費用時,因現行申報方式無法得知買受人之憑證是否分攤取得,造成稽徵機關須對同筆銷項發票依買受人分攤筆數重複比對,徒增雙方行政成本,爰修正前開書表,並自營業人申報106年1月份銷售額與營業稅額開始適用。

該局提醒,財政部業已修訂相關申報書表,請營業人以修正後之書表格式填寫,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相關事宜。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1-12


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2017-01-10:政府機關出租國有或公有土地收取地上權權利金或租金,是否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出租國有或公有土地收取地上權權利金租金,是否需繳納營業稅,應視其收入是否列入單位預算並全數解繳公庫來判斷。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6條第2項規定,非以營業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是以,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自屬營業稅課稅範疇。惟為確保國庫收入並簡化稽徵程序,財政部復於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及79年9月3日台財稅第790096495號函明釋,


1.若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列入單位預算內,且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


2.惟若該收入係列入附屬單位預算,並非全數解繳公庫者,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


是以,政府機關出租國有或公有土地收取地上權權利金或租金,如係列入單位預算並將所收取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得免徵營業稅;惟如係列入附屬單位預算,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者,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政府機關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理營業登記,若出租國有或公有土地收取權利金或租金,未列入單位預算,依前開說明應繳納營業稅者,該政府機關得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釋規定,於每次收款時,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並以第4、5聯代替銷售憑證交與買受人作為記帳及進項扣抵憑證,且於收款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政府機關出租國有或公有土地取得地上權權利金或租金收入,如依前揭規定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如有未依規定繳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繳者,即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 沈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1-10


2017年1月6日 星期五

2017-01-06:個人於105年1月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請留意是否屬於新制之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詢問個人於105年1月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以下稱房地合一新制)之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份出售其配偶乙君在104年4月贈與之房地,而該房地係乙君於99年5月取得,雖然甲君是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房地,但甲君之持有期間得併計乙君之持有期間,併計後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其出售房地時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甲君應於106年5月份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乙君若於105年1月1日以後將房地贈與甲君後出售,因甲君取得房地時點於105年1月1日以後,則甲君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於認定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之持有期間時,甲君持有期間仍得合併計算夫妻之持有期間。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105年1月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請多加注意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以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1-06


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2017-01-05: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利益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如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且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信託財產如為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受益人死亡時所遺信託利益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土地」,不能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之規定。

該局最近受理一件遺產稅案,申請人列報xx地號土地屬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之適用。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土地為被繼承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土地,應按公告土地現值核算信託權利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因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並無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4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1-05


2017-01-05: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獨資經營之事務所,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是否能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伙食費

國稅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於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此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亦適用上開規定。

該局日前查核某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申報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76,000元及伙食費18,000元,但經查該事務所係獨資經營,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並自負盈虧,依規定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伙食費,故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並依規定補稅。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1-05


2017-01-05: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保險賠償收入及其損失應以總額分別列報

國稅局接獲轄內營利事業詢問,該公司自成立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公司於105年3月廠房遭受祝融之災受有損失,經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取得賠償款,該理賠收入災害損失於辦理105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火災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於按擴大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賠償金額實際災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及「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項下,並應依規定以非營業收入總額併同營業收入淨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自行按擴大書審標準純益率調整,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若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之營利事業取得保險賠償收入300萬元,另經勘查核定災害損失200萬元,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申報書內分別總額列報其他收入300萬元及災害損失200萬元,而不是以差額100萬元列報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此理賠收入及損失,應於辦理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分別以總額列報保險理賠收入及災害損失,勿以兩者差額列報或因理賠收入小於災害損失而未列報該筆賠償收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郭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1-05


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2017-01-04: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時,仍須分別處以罰鍰,並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因漏報所得額,致同步發生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因二者構成漏稅罰所適用之法條不同,仍須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並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該局指出,行政法上所謂「一行為」,係以一項法律之一個管制目的為認定基礎,是如所違反者為不同之法律,且其管制目的亦不同,縱屬同一社會事實,仍非單純一行為,應分別處罰。所以,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致同步造成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因二者分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構成處罰之責任要件及漏稅罰之性質有別,且其處罰之目的各異,予以分別論罰,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獲甲公司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虛列營業成本470萬元,經核定短漏報所得額470萬元,致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同步發生短漏報稅後純益390萬餘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79萬餘元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39萬元外,並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營利事業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部分已予以處罰,又對同步造成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處以罰鍰,顯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申經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第一審均遭駁回,遞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倘同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應按正確金額辦理申報,或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短漏報所得額,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蘇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1-04


2017-01-04: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核釋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

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修正,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財政部於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尚未完工之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修正條文第36條之2)

(四)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及除列規定。(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六)定明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無須帳外調整營業外收入、支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1條)

、配合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及該部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1)

(二)配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4條之5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稅之範圍、土地與房屋時價參考資料,並定明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修正條文第32條、第90條)

(三)配合該部解釋令增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規定,及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上限金額修正為新臺幣2,400元。(修正條文第71條、第88條)

(四)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為減少爭議及簡政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修正國外出差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費得核實列支,並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三)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四)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並定明乘人小客車限額提列折舊之計算公式;另修正固定資產或商品報廢係經會計師簽證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第101條之1)

(五)增列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修正條文第97條)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前開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第86條研究發展費、第95條第2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第97條利息費用等規定,於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

而本次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另為落實簡政便民本次修正簡化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非公開發行企業自105會計年度起,應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表,該部參照上(市)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相關課稅規定,另於105年12月30日核釋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以利企業遵循。

財政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項下查詢。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1-04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2017-01-03:固定資產之折舊原採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如有閒置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亦不得列報為其他損失

營利事業原採工作時間法生產數量法計提折舊之生產設備,倘因經營型態改變,致成為無法供營業上使用之閒置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亦不得列報為其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如因故未能提供營業使用而轉列為閒置資產時,依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固定資產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費用。因此,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計提折舊者,如設備閒置未使用,也就是沒有工作時間或生產數量,故不能計提折舊。

該局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億5千餘萬元,經該公司說明,係部分機器設備因性能已過時,當年度並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所以將當期「折舊費用」列報於「其他損失」項下。惟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機器設備之折舊提列方法係採用工作時間法,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者,當年度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亦不得列報為其他損失,以致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折舊之提列,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之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之資產,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確保納稅權益。

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06-229802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1-03


2017-01-03: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王小姐來電詢問,其父王君往生後,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檢附其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618萬元,惟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取具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可否依前揭法令規定扣除遺產總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且非拋棄繼承權者,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惟


1.應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


3.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王小姐所詢繼承人雖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繼承日後始發生者外,仍可准予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