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 星期五

2017-01-20:營利事業列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列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相關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徵、免納或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並應依第8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出售國內上市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約3,0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當年度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約500萬元,惟未填寫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該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該公司之基本所得額為2,500萬元(課稅所得負5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3,000萬元),予以補稅294萬元【(基本所得額2,500萬元-扣除額50萬) ×稅率12%】,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有列報證券(期貨)交易等所得,即使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仍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1-2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