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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0日 星期三

分居中夫妻縱使採用分別財產制,未必就能分開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申報制為原則,惟夫妻若因難於維持共同生活,1.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2.而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即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的規定,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係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規定,而向法院聲請宣告者,方得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自行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以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則表示渠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出於婚姻當事人之自由選擇,而此種情形並不符合立法者當初基於考量夫妻分居致客觀上合併辦理申報確有困難,始例外增列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除書規定之用意,故仍不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與配偶因感情不睦分居,並各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渠等均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及註明屬稅法規定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稅額,惟經該局以渠等不符合得各自辦理申報規定為由,乃將夫妻各自申報資料合併計算稅額後分別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105年向法院聲請分開財產制且確實分居,故應得與配偶分開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復查審理後,認為渠等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檢附夫妻財產制契約共同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非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由夫妻一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所致,故原核定並無違誤,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提醒,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符合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請記得要於申報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審查。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二科 阮股長 06-229807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2-07-20


2019年7月24日 星期三

申請變更綜所稅納稅義務人主體及原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應於108年12月2日前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8年5月31日屆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後,如欲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注意申請期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以夫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妻為配偶,或以妻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夫為配偶)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其結算申報案件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李君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欲變更退稅對象為配偶,係屬課稅主體之變更,應由原納稅義務人李君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於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1日為星期日,因遇例假日順延至12月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


該局另外舉例,納稅義務人顏君原採用標準扣除額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於申報期限後重新計算,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顏君應儘速檢具相關憑證,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倘顏君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才提出申請,則不得改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須申請變更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2015-04-22:「夫妻各類所得可分開計稅」及「夫妻分居符合規定可各自報稅」新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案,已於今(104)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財政部訂定發布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申報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


(1)夫妻合併計算稅額及


(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新增


(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納稅義務人在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擇一適用。

國稅局特別就「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之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項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減除前項以外之各項免稅類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四、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認定標準,自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夫妻分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三、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國稅局提醒,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

南區國稅局叮嚀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點選webcall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黃科長 06-2223111轉803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04-22


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2015-04-21: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新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夫妻非薪資之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其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


(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


(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


(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間將屆,亦請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網路申報,以節省您寶貴時間。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4-21


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2015-03-19: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課稅單位,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惟考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倘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強制要求渠等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確有實際上之困難,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5條爰規定渠等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依上開授權並參據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103年度如有符合上開標準規定之情事,可於今(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該標準規定,檢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之證明文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吳科長君泰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5/3/19


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2015-01-21: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後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在維持家戶為課稅單位的原則下,立法院於104年1月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修正內容除增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規定,並增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方式,俾免因有無婚姻關係造成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制度:
(一)課稅單位:
1.仍以家戶為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分居之認定要件由財政部定之),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有實際困難,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稅額計算:
1.除現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三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2.採新增第三種稅額計算方式,即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免稅額及扣除額計算方式如下:

分開計算稅額者,可減除其個人免稅額與具個人專屬性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投資及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與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與具家戶性質之特別扣除項目,一律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申報減除。

另外,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扣除限額內(27萬元),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與受扶養親屬,於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於餘額內減除。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已於103年1月19日失效,上開修正後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適用。

相關附件:

    疑義解答

審查二科 廖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1/21


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2015-01-06: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之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

今(6)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該部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其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


(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


(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


(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經 總統公布後,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受益家庭戶數估計約65萬戶,可增加渠等可支配所得約151億元。另該部將配合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稅額試算相關書表與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程式,俾利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吳科長君泰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5/1/6


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2014-04-15:夫或妻選定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經辦理所得稅申報後,如未於6個月內申請變更,夫妻之所得稅及漏報所得罰鍰,應由該選定之納稅義務人承擔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所得稅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可知,我國綜合所得稅於夫妻間係採合併報繳制,但是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夫妻可自行選定一方為納稅義務人,經選定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後,他方即成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僅由經選定之夫或妻負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義務,並為稅捐核退、補徵或欠稅執行之對象,倘當年度結算申報有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稽徵機關會以申報之納稅義務人為違章之主體即處罰的對象,因為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及其納稅義務之規定,具有公法強制性質。基於適法性之考量,申報時有關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選擇,除於結算申報期間更正其原申報,或在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否則是不許事後變更。

該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夫妻合併申報方式辦理,經該局某稽徵所第1次依申報數核定退稅金額十餘萬元;次年因後到所得資料,再歸戶核定所得總額六十餘萬元,因無應補稅額,甲君未提起異議。嗣因其配偶乙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黃金批發業務,經該局查獲當年度漏報營業收入,核定乙君營利所得一千餘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補徵應納稅額五百餘萬元。甲君主張本次補徵稅款之所得為乙君,應以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案經該稽徵所否准變更納稅義務人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最遲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得申請變更,逾該期限,即不容許再為變更。所以夫妻合併申報時,對於納稅義務人的選定宜審慎為之,以免生日後遭補稅或處罰,不能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曾瑞玲 04-23051111轉825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4/15


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2013-11-28: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處1倍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與配偶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被查獲後,除補徵應納稅額3,481元外,並按所漏稅額3,481元處以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經復查遭駁回。該局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查所得稅法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除規定申報採家戶制外,亦考量整體家庭情況給予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項目之減除,以達量能課稅之目的,並兼顧租稅公平原則。申請人與配偶於96年間結婚,100年度仍為夫妻,申請人配偶有所得,申請人即負有合併申報及繳納稅捐之義務,惟渠等卻分開申報,且互不填載配偶之個人基本資料,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規定,又渠等以前年度皆依規定合併申報,則本年度分開辦理申報涉有以分開申報規避累進稅負之故意,又其縱非故意,仍有未依規定就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申報之過失,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逃漏稅捐即應論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負合併申報及繳納稅捐之義務,法已有明文規定,又所得稅法係具公法性質之強行規定,尚不得以任何情事而免除夫妻應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之義務。惟若因分居確實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結算申報書配偶欄內填載配偶資料,並註明分居,以供稽徵機關合併課稅。

該局籲請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與配偶合併申報之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受處罰,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1/28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2013-08-28:分居夫妻報稅時必須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與身分證字號才能分開繳稅且免於受罰

【臺中訊】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與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報繳,即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係以家戶爲申報基本單位,惟遇特殊情況如婚姻關係仍存在而處於分居狀態之夫妻,爲兼顧法律規定及當事人之特殊情況,財政部98年即發布解釋函令,核釋如果夫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依夫、妻之應納稅額占夫妻應納稅額比例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但如果夫妻各自申報而都未填寫配偶資料及註明已分居,經稽徵機關歸戶合併後,其漏稅額除應予補稅外,並將另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受理某宗行政救濟案例,納稅義務人葉君因與丈夫分居,報稅時2人個別申報但都有填寫配偶資料及註明已分居,該局復查決定即依據葉君之申請,分別計算2人應分擔之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Y1、Y2),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若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

(二)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按下列比例計算:

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t1÷(t1+t2)

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T×t2÷(t1+t2)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疏忽未註明夫妻屬分居狀態而按單身身分個別申報,除應補稅外,稽徵機關仍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再加處1倍的罰鍰,籲請納稅人應留意據實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廖嘉慧 04-23051111轉825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8/28


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2012-10-31:被繼承人遺有緩課股票者,生存配偶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應併入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生存配偶應注意合併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股東取得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80年至88年)或獎勵投資條例(80年1月30日廢止)第13條規定之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股票,取得年度並不課稅,但應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課徵所得稅。其所得之計算,如時價高於面額者,以面額作為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所得;如贈與或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者,以贈與或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所得。至其時價之認定,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贈與日或繼承開始日收盤價格為準;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贈與日或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為準。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96年6月間死亡,遺有緩課股票,其時價638萬餘元,低於面額742萬餘元,甲君於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局乃按所得稅法規定,核定其漏報營利所得638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255萬餘元,並處罰鍰51萬餘元。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生存配偶應確實依據上開規定計算所得合併申報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蕭淑靜 04-23051111轉82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0/31


2012年10月15日 星期一

2012-10-15: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有所得者,不可單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根據往年納稅義務人申報情形,發現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卻經常疏忽漏報該未成年子女打工之所得,或將該未成年子女所得單獨申報,遭國稅局依法合併歸戶課徵,除補稅外還被處以罰鍰。

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17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因此,凡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已婚者除外)而有所得者,均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類此情形,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重新詳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並在右上角註明「第2次申報」及第1次辦理申報日期、收件編號(或檔案編號)等字樣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

法務二科 辛素榕 03-3396789分機169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0/15


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配偶應合併申報課稅者其婚姻關係之成立與消滅認定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合民法親屬篇修正公布,結婚制度自97年5月23日(含)起改採登記婚制,婚姻關係之成立始於依戶籍法之結婚登記;而消滅之認定標準,兩願離婚之生效自登記日起算,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確定判決日為生效日期。

該局說明,甲君92年11月於境外經法院判決與原配偶乙女離婚,99年10月與丙女結婚,遲至101年2月向駐外館處同時辦理與乙君離婚、丙君結婚登記事宜,再經由駐外館處通報甲君境內戶籍所屬戶政機關;依前揭規定,甲君與乙君之婚姻於法院確定判決離婚日生效,即於92年11月起已無婚姻關係之存在;而與丙君之間,需至101年2月登記日始發生婚姻關係之效力。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


1.91年度(含)以前應與乙君合併申報,


2.92年度(離婚年度)可採與乙君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


3.93至100年度甲君應單獨申報,


4.101年度(結婚年度)可採與丙君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


5.102年度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需與丙君合併申報。

該局指出,經查核發現甲君98年度以前(含)均以乙君為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99年度起改以丙女為配偶身分合併申報,顯與相關法令規定相違,93至99年度應剔除配偶之免稅額及一般扣除額,除補徵稅款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

中北稽徵所 程股長 (02)25024181分機2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5/16


配偶應合併申報課稅者其婚姻關係之成立與消滅認定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合民法親屬篇修正公布,結婚制度自97年5月23日(含)起改採登記婚制,婚姻關係之成立始於依戶籍法之結婚登記;而消滅之認定標準,兩願離婚之生效自登記日起算,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確定判決日為生效日期。

該局說明,甲君92年11月於境外經法院判決與原配偶乙女離婚,99年10月與丙女結婚,遲至101年2月向駐外館處同時辦理與乙君離婚、丙君結婚登記事宜,再經由駐外館處通報甲君境內戶籍所屬戶政機關;依前揭規定,甲君與乙君之婚姻於法院確定判決離婚日生效,即於92年11月起已無婚姻關係之存在;而與丙君之間,需至101年2月登記日始發生婚姻關係之效力。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


1.91年度(含)以前應與乙君合併申報,


2.92年度(離婚年度)可採與乙君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


3.93至100年度甲君應單獨申報,


4.101年度(結婚年度)可採與丙君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


5.102年度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需與丙君合併申報。

該局指出,經查核發現甲君98年度以前(含)均以乙君為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99年度起改以丙女為配偶身分合併申報,顯與相關法令規定相違,93至99年度應剔除配偶之免稅額及一般扣除額,除補徵稅款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

中北稽徵所 程股長 (02)25024181分機2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5/16


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夫妻分居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惟各申報書仍要填寫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等資料,並於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通報歸戶課稅。

該局說明,夫妻分居其所得歸戶合併後的全部應納稅額,可申請分別開單,按個人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其所得合併課稅者,會被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送罰。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服務科 包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4/30


夫妻分居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惟各申報書仍要填寫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等資料,並於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通報歸戶課稅。

該局說明,夫妻分居其所得歸戶合併後的全部應納稅額,可申請分別開單,按個人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其所得合併課稅者,會被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送罰。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服務科 包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4/30


2012年1月20日 星期五

財政部對於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之說明

司法院今(20)日對於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制,作成釋字第696號解釋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之規定。其中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二、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關於分居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因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調整,影響層面廣泛,該部將本於上開解釋文之意旨,並參酌各界意見,通盤審慎研議,儘速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俾免因婚姻關係之有無造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達到租稅公平。至該部76年函,業經該部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予以廢止。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20


財政部對於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之說明

司法院今(20)日對於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制,作成釋字第696號解釋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之規定。其中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二、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關於分居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因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調整,影響層面廣泛,該部將本於上開解釋文之意旨,並參酌各界意見,通盤審慎研議,儘速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俾免因婚姻關係之有無造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達到租稅公平。至該部76年函,業經該部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予以廢止。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20


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年滿20歲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仍應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已成年又有所得者,雖因在職進修而取得教育部認可之正式學籍,仍應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勿因規避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而由其兄弟姊妹申報扶養。該局最近查獲之案例,納稅義務人劉君與其配偶均為年薪百萬之薪資所得者,劉君97年度因在職進修取得教育部認可之正式學籍,而劉君之弟弟及弟媳均為南部某國中老師,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劉君配偶以「單身」身分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而劉君由其弟弟申報扶養,此舉顯已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應合併申報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按漏稅額裁處2倍以下之罰鍰。

「劉君之弟弟及弟媳均為國中老師,其薪資所得依規定係屬免稅所得,倘若已無其他應稅所得,則劉君之弟弟及弟媳依規定得免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劉君以其為學生之身份,而由其弟弟及弟媳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將劉君列為受扶養親屬,劉君卻不與
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藉以規避所得稅法規定之夫妻合併申報應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暨以虛增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等方式逃漏稅捐,顯已違反所得稅法規定應予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稅捐稽徵機關掌握詳細個人之戶籍及所得等資料,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規定填寫申報,勿存僥倖心態,以免違反規定受罰。

新興稽徵所 股長 孫韻斐(07)2367261分機64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9


年滿20歲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仍應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已成年又有所得者,雖因在職進修而取得教育部認可之正式學籍,仍應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勿因規避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而由其兄弟姊妹申報扶養。該局最近查獲之案例,納稅義務人劉君與其配偶均為年薪百萬之薪資所得者,劉君97年度因在職進修取得教育部認可之正式學籍,而劉君之弟弟及弟媳均為南部某國中老師,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劉君配偶以「單身」身分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而劉君由其弟弟申報扶養,此舉顯已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應合併申報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按漏稅額裁處2倍以下之罰鍰。

「劉君之弟弟及弟媳均為國中老師,其薪資所得依規定係屬免稅所得,倘若已無其他應稅所得,則劉君之弟弟及弟媳依規定得免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劉君以其為學生之身份,而由其弟弟及弟媳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將劉君列為受扶養親屬,劉君卻不與
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藉以規避所得稅法規定之夫妻合併申報應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暨以虛增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等方式逃漏稅捐,顯已違反所得稅法規定應予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稅捐稽徵機關掌握詳細個人之戶籍及所得等資料,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規定填寫申報,勿存僥倖心態,以免違反規定受罰。

新興稽徵所 股長 孫韻斐(07)2367261分機64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