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2015-04-21: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新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夫妻非薪資之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其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


(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


(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


(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間將屆,亦請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網路申報,以節省您寶貴時間。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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