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2015-04-21:道高一尺,「稅」高一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暗藏玄機之境外可扣抵稅額

臺灣是屬於海島型經濟,許多臺商為了企業發展及永續經營,紛紛前往海外設廠或擴展海外市場,並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南區國稅局轄內有家公司申報其境外已納可扣抵稅額抵減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卻沒有全數申報相關境外來源所得,遭到補稅處罰。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多筆境外可扣抵稅額,經進一步查核境外所得明細,發現其中國外技術服務收入1,200餘萬元並未申報,提供技術服務相關之駐外人員薪資差旅費交際費等相關支出約1千萬餘元卻已列報在營業費用項下,致有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有境內、外所得應合併申報所得稅,國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在上限範圍內扣抵應納稅額,上限是營利事業的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有多筆境外所得的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仔細查對各筆境外可扣抵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全數申報,不能心存僥倖短漏報,否則會被補稅及處罰!

審查一科 洪審核員 06-229802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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