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2015-04-22: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屬非短期投機類型之一,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104年1月7日新修正公布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規定,對於銷售房地「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之概括規定,授權財政部以行政函令核定,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

本市甲君於100年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高雄市房地,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經該局查獲甲君出售前開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時,其另持有其他2戶房地,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免課奢侈稅範圍,乃依行為時該條例規定,以其銷售價格按稅率10﹪,課徵奢侈稅420,000元外,並裁罰1倍罰鍰420,000元。甲君主張該房地係母親93年買賣取得並於99年間贈與給他,因欠缺資金周轉,方出售該不動產應急,並非短期投機炒作賺取暴利,不應課徵奢侈稅。嗣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釋,認定納稅義務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核屬非短期投機之免稅範圍,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且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都有其適用,是該局重新審視甲君奢侈稅核課案件,發現系爭房地自其母親93年間取得至99年間贈與為止,已超過2年,符合財政部104年2月5日令釋,非屬短期投機之免課奢侈稅,且屬未核課確定案件,乃主動依前揭令釋規定,註銷甲君奢侈稅補稅及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濟環境變遷迅速,契約行為態樣頗多,法律規定自難一一列明,故先進國家常以法律授權範圍內,以發布行政命令方式予以規範。有關奢侈稅課稅爭議,政府為回應社會期待,前以104年1月7日新修正公布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授權財政部以行政函令方式,只要認定非屬短期投機即可免課奢侈稅,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該局秉持愛心辦稅原則積極宣導,民眾亦應注意法令修訂內容,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審核員 葉文鈞(07)7256600分機87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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