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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請注意列報其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情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孫子女,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其免稅額外,得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應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基於孫子女之父母確有不能扶養之情形,且納稅義務人與孫子女同為直系親屬關係,財政部已於107年5月2日核釋納稅義務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符扣除額的立法意旨及租稅公平。


該局特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列報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須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應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得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提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提醒民眾,上開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07)7115305
李淥娟(07)7256600 分機:72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16


2018年7月22日 星期日

扶養孫子女也可以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該孫子女之父母「因故」 (例如: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者,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納稅義務人均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若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致不能扶養其子女者,如納稅義務人未及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註明「二次申報」,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其中「死亡」情形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需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北港稽徵所綜所稅股 方耀輝 05-7820249轉2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7-22


2017年8月14日 星期一

2017-08-14:子女於國外就讀教育部公告之大專以上院校,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新的學期即將開始,子女將前往國外讀書,其支付的學雜費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其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如其就讀之國外大專以上院校,


1.屬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


2.有正式學籍,


3.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教育學費係指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所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符合前開規定之學校,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25,000元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惟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金額,在限額內申報。

綜合規劃科 褚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8-14


2017年4月7日 星期五

2017-04-07:是否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扶養親屬均可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將至,申報期間常有納稅義務人打電話問:「我有申報扶養1個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弟弟,為什麼在網路申報時,教育學費特別扣除25,000元,都無法扣除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


1.空中大學、


2.專校及


3.五專前三年及


4.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所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扣除是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為限,本人或受扶養兄弟姊妹及其親屬或家屬就算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亦不得扣除。

另外特別提醒,子女之教育學費如係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不得扣除,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三民分局 稅務員 許淑芬(07)3829211分機:686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4-07


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2014-05-15: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具有正式學籍,且學籍在學年度內有效者,民眾可檢附就學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並附上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公證書,及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列報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學籍之認定,以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為主,民眾可至相關網站(網址: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 查詢學校名單,若就讀上開名單以外之高等學校,亦可檢具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國稅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適用,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金額,在限額內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則不能申報扣除。

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5/15


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子女就讀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司法院100年11月4日釋字第692號解釋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841657896號函有關台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自該解釋公布之日(100年11月4日)起不再援用。因此財政部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將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就讀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規定,以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函重新核釋如下:

一、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下列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免稅額:

(一)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院校,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院校。

1.可逕自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網址(http://www.edu.tw/bicer/index.aspx),下載「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參考。

2.就讀上開參考名冊以外之大專校院,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教育部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告之認可名冊所列高等院校,或其他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院校。

1.可自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網站(http://www.edu.tw/HIGH),下載「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及「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參考。

2.就讀上開參考名冊以外之之高等院校,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三)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

1.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自2005年起於相關網站公告該等學校名單(網址: 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可下載參考。另該等學校名單未必每年公告且公告時間未定。

2.就讀上開名單以外之高等學校,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符合前述規定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證明,前述規定之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大陸地區就學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免影響權益。

審查二科 黃科長 06-22980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28


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學費扣除額-須由父母列報

嘉義市陳先生問:本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如果採獨立申報不受其父母親扶養或由其兄弟姊妹列報扶養,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依條文意旨該教育學費扣除適用範圍係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因此,納稅義務人本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採獨立申報不受其父母親扶養,則該筆學費不得主張扣除;若由其兄弟姊妹列報扶養,亦不得適用扣除。

【2010/05/03 經濟日報】


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子女領教育補助-仍可列報扣除額

蘆洲市於某公務機關服務的魏女士來電詢問:她有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目前子女就讀大學二年級,在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可否再列報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魏女士為公務人員,其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屬於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因此,仍可列報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惟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如領有獎學金的話,應先以支付的學費減除獎學金後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010/02/24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報教育扣除額-須有正式學籍

內埔鄉鍾先生問:已成年子女就讀推廣教育中心開設之學分班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國人至國外遊學或留學、就讀推廣教育中心開設之學分班或進修班日漸普遍,本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欲列報在校就學之已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免稅額,須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院校且具正式學籍,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另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亦須符合具有正式學籍之規定,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該所進一步表示,現階段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教育部均未予採認,故不具「正式學籍」,如有已成年之扶養親屬在大陸地區就讀,其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均不得列報。

【2009/12/14 經濟日報】


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妥善保存子女繳交學費收據,以備報稅之用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即將結束,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於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其繳納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及已經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奬學金者不可申報扣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子女繳交之學費收據,以備報稅之用。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29981號函釋規定,「教育學費」係指學生接受教育而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故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於註冊時依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均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惟領有獎學金的話,應該先把支付的學費減掉獎學金後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9/07


2009年3月16日 星期一

您不可不知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在98年申報97年度綜所稅時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原來每戶改成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千元為限。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
另外,如果子女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申報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始得列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孫子女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均不適用該項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