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妥善保存子女繳交學費收據,以備報稅之用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即將結束,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於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其繳納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已經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奬學金者不可申報扣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子女繳交之學費收據,以備報稅之用。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29981號函釋規定,「教育學費」係指學生接受教育而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故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於註冊時依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均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惟領有獎學金的話,應該先把支付的學費減掉獎學金後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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