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時,應確實查對所得人身分,並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個人各類所得時,應查明所得人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以免產生誤用扣繳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近來查獲多起違章案例,所得人均已離境多年未曾再入境,戶政機關並已為除戶登記,其並無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事實,惟扣繳義務人於各年度給付所得時仍按居住者之規定辦理扣繳,因居住者之扣繳率均較非居住者為低,致生短扣繳稅款之情事,而遭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裁處罰鍰。扣繳義務人於受處罰後,常以其不知該所得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所得人未予告知為由,主張不應予以處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為所得稅法第88條所明定,並依所得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不同之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就所得人之身分詳加查對確認,始得據以按各該規定辦理扣繳,否則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不能僅以不知所得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所得人未予告知,而免除其過失責任。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個人所得時,應確實就所得人身分詳加查對,並注意是否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情形存在,以免因疏忽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科 稅務員 張新旺(07)7256600分機755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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