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莫拉克颱風災損廠商申請退還貨物及菸酒稅期限延至三個月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莫拉克颱風過境造成南臺灣災情慘重,財政部已頒布延長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已納貨物菸酒稅之產品,如因災損滅失,廠商可於3個月內申請退還菸酒、貨物稅
依現行稅法規定,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可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另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財政部為協助本次莫拉克風災之廠商災後重建,特別延長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得於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不受原規定期間之限制。
受災貨物、菸酒廠商除可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索取所得稅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外,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相關書表。併同受損固定資產、原物料、商品等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單位提出申請,已繳貨物、菸酒稅部分,則連同完稅證明文件一併提出,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貨物稅。
廠商如對於前揭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申請期限或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分局、稽徵所查詢或請求協助,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審查三科 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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