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建物遭占用獲賠要報稅

  甲君的建物遭人占用,經訴訟,法院判決占用人應給付甲君170萬元。甲君在取得款項後,未於當年度申報該筆所得,台北市國稅局將該筆給付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補稅,同時加罰一倍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法院依不當得利判決給付個人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所稱的「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徵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甲君因建物遭他人占用,經訴訟結果,法院判決占用人為不當得利,應給付甲君相當於租金的利益170萬元,屬於應申報課稅的「其他所得」,但甲君卻未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導致漏報該筆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甲君收到補稅單後不服,主張他的建物遭人占用,法院判決的170萬元所得屬於「租金收入」性質,且訴訟期間長達十年,應分十年認列為租賃所得才合理。
  不過國稅局認為,該筆款項經法院判決為「不當得利返還」,應屬於甲君的「其他所得」,而且國稅局課稅的標準都是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因甲君在93年度已經收取170萬元款項,應併入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允許甲君減除相關的成本費用,經甲君提示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後,國稅局准予追認成本費用5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納稅義務人取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不等於就是租金收入,而是「其他所得」的課稅範圍。
  如果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是有可扣除的實際損害,納稅義務人應該負舉證責任,並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2009/09/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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