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分割未移轉負債-補稅500萬

南區國稅局查獲營建公司進行母子式分割,卻只移轉公司有價值的資產,未將負債連同移轉,因違反企業併購法規定,遭國稅局補稅500萬元。

企業分割是公司組織重整方式之一,讓公司可藉由分割方式,調整業務經營及組織規模,而專心經營其核心事業。不過公司在進行營運規劃時,多半只從業務面考量,忽略了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反而使租稅優惠權益大打折扣。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原有鋼鐵部門建設部門,其建設部門擁有高達20億元的土地存貨,相關土地抵押借款約10億元,甲公司在95年底進行母子式分割,將建設部門的持股100%讓與一家新設立的乙公司,並由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發行的新股。

但甲公司分割建設部門時,僅移轉20億元土地,未將10億元的土地借款併同移轉,原本應由乙公司以遞延費用列帳的土地借款利息2,000萬元,並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出售土地收入減項,卻由甲公司直接作為利息支出,因不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5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解釋,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是指公司將可以獨立營運的一部分或全部,讓與給一家既存或新設的公司,並換取該公司發行的新股。至於「獨立營運」的定義,是必須概括承受該獨立營運部門的所有營業情事,其中包括資產負債,所以甲公司分割建設部門給乙公司時,應將土地存貨及相關土地抵押借款,一併讓與乙公司。

【2009/09/24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