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認列呆帳損失之催收債權存證信函應載明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或住址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0年7月21日台財稅第35956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他遷不明,致所寄郵政機關存證函未送達,無從行使催收者,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如債務人為個人,除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機關依所得稅法第85條規定抄送之副本,以憑認定外,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籍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北區國稅局指出,臺灣在國際原物料價格高漲與金融風暴的雙重打擊下,景氣步伐愈走愈艱困,如遇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得憑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的郵政機關催收債權之存證函認列呆帳損失。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可上經濟部網站查詢債務人公司地址,如債務人為個人,可向戶政機關查詢戶籍地址,再據以寄發存證信函,如寄發存證信函之地址與債務人登記之地址不符,稽徵機關依法不予認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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