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各類手開式統一發票格式有些變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已修改各類手開式統一發票、封面與封底內頁格式,並自98年9-10月份之統一發票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交易事項,為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而受罰,自98年9-10月份起,修改各類「手開式」統一發票暨其封面與封底內頁格式供營業人參考,本次 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一、各類統一發票封面加註「封底內頁發票填寫範例,請參考」等字樣,提醒營業人參考。
二、各類統一發票封底內頁增列「填寫範例」。
三、各類統一發票「總計新臺幣(中文大寫)」欄位,增列至「億」元。
四、三聯式統一發票封面開立發票金額「應稅」欄位增加「總計」項目。
  該局指出,鑑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因此於各類「手開式」統一發票封底內頁增列「填寫範例」,提醒營業人注意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切勿缺漏,以免受罰。又現行統一發票格式,總計新臺幣(中文大寫)欄位,可供填寫之金額僅至千萬元,已不敷鉅額交易使用,故該欄增列至「億」元,便利營業額較大之營業人使用。又三聯式統一發票其銷售額與稅額是分開列示,此次修正於三聯式統一發票封面「應稅」欄位增加「總計」欄項,方便營業人統計每本統一發票之銷售額、稅額及其總計金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開立發票時,應特別注意發票應記載事項是否均已填列?是否書寫正確?如有書寫錯誤事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莫因一時之疏忽,違反上開規定受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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