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應取具稅法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受到全球性金融風暴影响,上年度經濟驟然惡化,導致不少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各項欠款債權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致發生呆帳損失,對於營利事業列報的呆帳損失,必須取具合法憑證,才能獲得國稅局核准認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同條第6款規定,前款呆帳損失,其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96年度申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主要是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200餘萬元,因乙公司倒閉而無法收回,惟行使催收之存證信函地址,並非乙公司倒閉或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以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生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務必注意應依稅法規定取具書寫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之無法送達存證信函之相關證明文件,始能申報呆帳損失,以免造成困擾。
審查一科 歐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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