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9日 星期二

固定於車上之加裝設備逾1萬元,應課徵貨物稅

(桃園訊) 每逢假日,總有許多人喜歡開車遊玩,來疏解平時工作上的壓力,通常也喜歡在車上加裝休閒設備改(加)裝車身,來增添旅途中的舒適性與樂趣。因此,業者也看準這個消費市場,不斷推陳出新相關汽車設備,來滿足開車族群的需求。但是,北區國稅局提醒這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業者,如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 10,000元以上者,應繳納貨物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款規定,凡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應課徵貨物稅。因此,為防止廠商先以低價車身裝配繳稅進口或出廠後,再行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以取巧規避負稅,因而財政部規定,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繳納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凡能固定於車身上,使其與車身不可分離,其裝置後能增加該車輛之功能或提升該車輛之使用價值者,均屬汽車加裝設備。一般常見加裝設備有車頂置物架汽車衛星導航音響數位電視等,如該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該局呼籲,改(加)裝車身或設備業者應依規定繳納貨物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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