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 星期三

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罰鍰申請分期繳納不得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因經濟情況欠佳,無力1次繳納時,得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時,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1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如有變動,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指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款罰鍰本稅及罰鍰合計已逾新臺幣30萬元,納稅義務人因經濟情況欠佳,無力1次繳納時,均得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本稅部分應依前揭規定加計利息,但罰鍰因無準用稅捐加計利息之規定,無須加計分期利息
  該局呼籲,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及罰鍰在30萬元以上,如1次繳現確有困難時,請把握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