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災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只要符合特定的受災條件,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根據98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7條規定,災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並授權由財政部訂定辦法。
財政部指出,因為莫拉克颱風受災的土地及建築物,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的建築物,於清理、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
二、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建築物及其坐落基地,於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三、災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經地方政府認定因聯外道路中斷,導致無法正常使用者,在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四、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在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009/09/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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