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免課贈與稅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惟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申報贈與稅案件,倘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稅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稅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據實申報,以免被補稅送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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