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 星期三

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所屬臺中縣分局核定綜合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4百餘萬元,乃按標準扣除額核定一般扣除額,補徵應納稅額39萬餘元,並處罰鍰15萬餘元。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該局進一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甲君因無法證明其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故該局依法否准其以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自無不合,其訴為無理由,乃予駁回。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就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標準扣除額為定額,而列舉扣除額則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是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具有較大之節稅效果,惟如未申報,經核定稅額後即喪失其列舉扣除額之適用。該局最近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因未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徵稅額後始主張採列舉扣除額之復查案件,故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有未辦結算申報者,請速向所屬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核定應納稅額後,喪失主張列舉扣除額之權利。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陳錦桃 04-23051111轉825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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