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9日 星期二

貨物稅廠商無償借用他人廠房,仍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廠商如未於原廠商登記地址產製貨物,而係無償借用他人廠房,仍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至無償提供廠房者,則應按當地一般標準設算租金收入。

該局近日至某專營打造車身甲公司實施實地盤點,現場並無相關器具,亦無生產運作跡象,雖經該廠表示所承攬車身打造,施作過程簡單,以手提式器械即可完成,且受託打造車身於完工後立即交付對方,故現場無機器設備及未出廠之車體。惟經查其負責人名下尚有另一營業項目相同之乙工廠,對照兩者申報出廠數量、營業額均相當,惟調閱歷年用電量卻相差懸殊,嗣經甲公司說明,係無償借用其關係企業乙工廠廠房生產。甲公司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即將廠房遷移至乙工廠,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9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乙工廠無償提供廠房予他人使用,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經輔導按當地租金一般標準及實際借用面積計算租金收入,已補開立發票並申報完稅。

關係企業間因營運規劃,時有無償提供廠房互相支援行為,該局提醒,貨物稅廠商縱無償借用他人廠房亦應依法辦理廠商登記,切勿疏忽漏未申請變更,致遭受處罰;至無償提供廠房供他人使用者,一經查獲亦應設算租金收入補開發票完稅。
  
審查三科 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9/2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