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9日 星期二

迂迴贈與-心存僥倖所付出連補帶罰的悲慘代價!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現金予子女,依規定應申報贈與稅,否則經查獲屬實,將據以補稅並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日查核納稅人甲君93至95年間出售土地款之資金流向發現,其自所屬銀行提領資金結購外匯至
銀行OBU某乙帳戶,再透過該帳戶將資金匯至香港丙君帳戶,其後再匯入銀行OBU丁君帳戶,再由該丁君帳戶匯入甲君之子帳戶,經該局發揮鍥而不捨的精神,一路追查下發現甲君贈與之事實,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核課贈與稅額7千2百萬元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加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強調,只要有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並經他人允受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心存僥倖,否則將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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