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買賣業暫時出租購進機器設備-不得提列折舊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財政部表示,非以租賃為業的營利事業,暫時出租待售的機器及設備不得按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如非經營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而係從事買賣業務者,購進機器及設備在未出售前暫時出租,除收取租金應以非營業收入列帳外,該項屬於商品存貨性質的機器及設備,不得提列折舊

【2009/09/27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