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執行案款沖銷順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稅款金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多加徵15﹪,逾30天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另依各稅法規定應加徵滯納利息者,應納稅款和滯納金要從滯納期滿次日(一般為第31天)稅款繳納期限屆滿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公布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欠繳稅捐一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除罰鍰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外其餘應納稅款應加徵15%的滯納金及依各稅法規定按日加計滯納利息。如因經濟困難或天災等因素,欠稅人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其分期繳納沖銷順序為先抵繳執行費用、次抵本稅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請依限繳納稅款,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增加負擔。如有任何疑義,可向轄區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徵收科 洪股長 (02)28313117分機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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