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4日 星期一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一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其租屋自住期間與自用住宅購屋時間分屬上下年度,並未重複,是同時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經該局以二者僅能擇一申報,乃採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之方式擇一從高認列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納稅義務人原於上半年度租屋自住,支付房租,而於下半年度始購買新屋,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同時列舉扣除上半年房屋租金支出及下半年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然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有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若同時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縱使兩者發生期間並未重複,亦僅能擇一從高列舉扣除。
法務科 股長 楊惠蘭(07)7256600分機753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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