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派員赴國外受訓申報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受訓機構應屬符合法令得從事訓練之機構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貳、人才培訓支出第一點第四款規定:代訓機構如位於國外,則該機構係屬符合當地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等訓練之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轄內某家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人才培訓支出約1800餘萬元,因金額頗鉅遂進一步深入查核,發現其中1300餘萬元係該公司技術觀摩服務訓練差旅費之相關支出,因該公司之國外關係企業非屬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訓練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因此該部分人才培訓支出否准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呼籲,因人才係公司重要資產,目前正值國際景氣持續衰退,國內營利事業受創嚴重,企業急待轉型、體質再造階段,營利事業對於人才培訓支出應依規定列報,俾維護企業利益;另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魯業璇 (04)23051111轉712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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