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發放中秋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

(桃園訊) 有些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發放員工之中秋節獎金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

如為營利事業
1.發放之獎金,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之6%扣繳稅款。
2.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
3.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員工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
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
1.發給之中秋節獎金或禮品,職工福利委員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
2.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3.又同一扣繳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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