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個人購買土地未過戶至本人名下,即轉售予第三人,所獲利益屬財產(權利)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若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出售土地之所得,屬權利交易所得,無免稅規定。

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6年10月以4千萬元出售土地一筆予乙君,惟該筆土地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並非乙君,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君出資購地後未登記過戶至本人名下,旋即於同年11月以4千6百萬元出售予丙君,並由原所有權人甲君直接移轉過戶為丙君名下,乙君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收取售地價款,其間所獲利益6百萬元,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7類財產(權利)交易所得,除歸課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220餘萬元外,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法之規定如有疑義,應儘速向稽徵機關查詢,以免因誤解法令 遭補稅送罰。

審查二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9/22


(注意:不要誤以為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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