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研發部門分紅-適用投資抵減

  【王信人/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員工分紅從97年1月1日開始費用化,所以研發部門員工的分紅,也可以併入研發費用,並適用投資抵減。這對科技公司是福音。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公司發放給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的給付方式(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等)獎酬員工,如果屬於「薪資費用」,可以在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但在認列費用的入帳時間稅務會計上財務會計不一樣。在財務會計上,因為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的員工獎酬,在費用認列後,還會發生因實際分紅金額變動、認股權憑證的內含價值變動、認股條件未符合而沒收或既得權利過期失效等,會計帳務要按估計變動處理。
  例如,財務會計,在董事會通過員工分紅配股的當年度,公司要先預估一筆薪資費用,編列財務報表;等隔年股東大會通過員工分紅,確定金額之後,再做調整差異。
  財政部表示,為了避免不確定性,日後再調整,會產生補稅的問題,所以規定,員工獎酬要等「金額確定」,才能認列;亦即股票以實際發放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要等員工實際執行時,以各年度的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舉例而言,在97年董事會通過員工分紅,屬於研發部門有1,000萬,98年員工領到股票,則98年才能認列這1000萬元的員工薪資費用,併入研發費用之中,可以抵減98年度的所得1,000萬;並乘上投資抵減率30%,可以抵稅300萬元。
  若員工在研發部門不是一個完整年度,以員工實際從事研發工作的月份比例計算,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的給付,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的月份占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
工商時報 20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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