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德昌專欄/海外所得節稅-應妥善規劃

  台灣大陸地區經貿日益開放,過去一般中小企業及個人較不重視的兩岸租稅問題,隨著個人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課徵基本稅額,可能成為未來關注的焦點;雖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實際上真正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申報併同課稅者,到底有多少?想必未誠實申報者多。
  海外所得大陸地區所得,包括證券營利所得薪資租金等,甚至不動產處分收入,若非重大經濟犯罪產生或有租稅協定的國家提供,稽徵機關沒有一項能握有充足的課稅資訊,要跨海查稅的困難,超過想像。尤其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一般中小企業及個人或許認為能被掌握者稀,而大多忽略;但如今已時空換移,兩岸關係解凍,什麼時候會來個提供資料互為查稅也說不定,因此變成不得不重視之課題。
  其實一般法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因有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例如,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分配的股利所得,或提供大陸地區公司專利權、技術服務,所收取大陸地區來源的權利金技術服務報酬等,若在大陸地區匯出時已繳納扣繳稅款20%,申報時齊備在當地繳稅的證明文件,這些扣繳稅款是可抵繳臺灣地區所得稅款的,祇是抵繳金額需計算限額,在99年1月1日以後,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也降為20%時,其差別也就不大了。
  但就個人而言,因為大陸地區的扣繳稅率與臺灣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差距較大,申報後的在台灣的累進稅率可達40%,需補繳的稅款也就相對可觀,所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就不能心存僥倖,既然財政部已對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信誓旦旦說要實施,甚者對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想當然爾也會利用各種資訊及技術來查稅課徵,特別要注意的是,在與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內外間資金的流動原由,例如,匯入匯出款項原因是什麼?是否為應課稅的所得?會被歸類為何種所得?一般中小企業主及個人,通常會忽略這些細節,而常成為查稅的目標,因此,匯出入款項的當事人,可能要有保存相當證明文件接受調查的準備,以防稽徵機關在將課稅觸角伸向國外前,就已先掌握查稅資料,自己卻無防備之力。
  最後要提醒的是,查稅是永遠存在的,在國內稅源漸為枯竭下,稽徵機關努力尋找稅源,漸漸將課稅往海外擴展,雖一時還看不出查稅技術的突破,但也不能就此而輕視,為免成為查稅的目標,應多向專家請教合法的節稅管道,以為因應

(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9/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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