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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 星期二

2017-12-05:計算應稅退職所得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事業團體實際核發退職所得之服務年資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計算退休金所憑年資及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之年資,係以已領取之退職金年資為計算基準,並非以所得人職業生涯所有工作之年資為退職年資,作為核計標準。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取自乙公司退職所得0元,經依該公司填報申請人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核定為679,160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於民國53年起即在乙公司任職,該公司於民國74年始將其加入勞工保險,結算年資僅25年,該資料顯係錯誤,故應以其任職乙公司合計年資44年作為退職金年資之計算基準云云。經該局說明,計算退休金所憑年資及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之年資,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及第88條第1項等規定之意旨,二者理應相同,係以已領取之退職金年資為計算基準,並非以所得人職業生涯所有工作之年資為退職年資,作為核計標準。因乙公司係以甲君在該公司任職25年給予退休金,遂以該服務年資25年計算其應稅之退職所得並扣繳稅款,並據此填報甲君退職所得扣繳憑單,審諸該公司計算申請人退休金所憑之年資及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之年資,均係以已領取之退職金年資25年為計算基準,並無不合,從而否准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依我國現行稅制,計算退休金所憑年資及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之年資,均係以已領取退職金之年資為計算基準,納稅義務人申報退職所得時,請依該規定計算,以為正確之申報。

法務二科 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2-05


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2016-11-28:營利事業員工非因執行業務死亡,其遺族領取的撫卹金應與退職所得合計,就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半數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執行職務死亡員工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其遺族依法領取部分,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就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屬該員工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其遺產總額;遺族應就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非因執行職務死亡員工之遺族領取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營利事業應於給付遺族時依規定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填報遺族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領取之遺族應將該所得併計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1-28


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2013-12-31:公告10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財政部公告10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1.67,與103年度適用的指數102.65相較,上漲0.96%,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3%),故免予調整。


倪科長麗心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3/12/31


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2012-11-27:財政部公告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 (按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108.76 (按100年11月至101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相較,上漲3.47%,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之調整,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機制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3年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適用。

修正前後對照表詳附表。

相關附件:

    附表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1/27


2012年4月26日 星期四

給付資遣員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其所得類別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前,依約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為前述所稱之工資。另同法第16條第3項所稱「預告期間之工資」,係指雇主因未給與或未給足勞工同法條第1項規定之預告期間,即行終止勞動契約,因此法律課予雇主應給付勞工,其未依規定給與或給足預告期間日數之工資,目的在補償勞工本於法定預告期間內可請求之謀職假及工資,故公司依據同法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預告期間,係指義務人應於法定日數前通知相對人契約即將終止,其目的為在契約終止前給與相對人一段緩衝期,以處理契約終止所須辦理之事項(如:另謀工作);故於預告期間內,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仍未終止,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致之工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與前述所稱未依規定給與或給足「預告期間之工資」,性質並不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受僱於A公司服務10年,A公司因連年虧損,於101年1月1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將於同年2月1日資遣張三,而張三於2月1日除領取資遣費(屬退職所得),另外領取1月份工作的酬勞50,000元,該筆酬勞為張三提供勞務所獲致的報酬應為薪資所得。假如A公司沒有依規定於101年1月1日預告將資遣張三,即於2月1日通知張三終止勞動契約,則 A公司必須給付張三資遣費及1月份工作酬勞50,000元外,另依規定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即50,000元),該筆預告期間之工資因兼具資遣費性質,屬於退職所得,應併同資遣費依規定計算應稅的退職所得。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如有給付資遣員工預告期間之工資,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4/26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核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8年1月5日因病死亡,其於公司任職年資為15年,甲君配偶於98年1月20日領取該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3,000,000元及喪葬費2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1. 撫卹金:本案領取撫卹金在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未逹33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以其半數為變動所得,變動所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3,000,000元-〔(169,000元×15年)+(3,000,000元-169,000元×15年)×1/2〕}×1/2=116,250元

2. 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21


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公司結束營業,員工領取預告工資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孫小姐電話詢問:服務於A公司3年,因公司經營困難預定於99年1月31日停止營業,並收到公司發放預告期間之工資計60萬元,是否應將60萬元申報綜合所得稅,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99年度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預告期間之工資係屬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所以孫小姐於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退職所得46,500元。【計算式:(600,000-169,000×3年)×1/2= 46,500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6/22


2010年4月26日 星期一

退職所得應如何申報

高雄市三民區陳小姐來電詢問:本人於98年6月份辦理退休,退休時所領取之退休金,應如何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及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


二、分期取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5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第1項第9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財政部已於97年12月29日以台財稅第09704569880號公告 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其內容如下:


一、一次領取


(一)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呼籲,個人退休後如依上開規定計算每年之退職所得為正數,應注意是否有收到該筆所得之扣繳憑單,並併計各該年度其他所得項目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由於該項退職所得常為納稅義務人所忽略,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99年5月開始,請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是否有退職所得,以免漏報受罰。

本局法務科 審核員 張茂松(07)7256600分機:758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26


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提繳退休金及年資結算金之課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報稅期間將至,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提繳退休金及發放年資結算金的課稅及申報問題,以及扣繳單位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總說明如下,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權益。

一、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依規定得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計算。依上開規定得扣除之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係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如附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員工自願提繳比率計算之;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個人如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每月提繳工資合計超過15萬元者,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8,000元為上限(15萬元×6%×12個月)】。

舉例說明,張三98年度每月薪資70,000元(全年度薪資為70,000元×12=840,000元),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其月提繳工資為72,800元,假設其自願提繳比率為6%,則張三每月提繳之退休金為4,368元,扣繳稅款為(70,000元-4,368元)×6%=3,937元。因此,張三98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為(70,000元-4,368元)×12=787,584元,扣繳稅款為3,937元 ×12=47,244元。

二、雇主依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有關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以依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員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結清以前工作年資,其自該事業單位領取之年資結算金,得依上開規定核課所得稅。前開年資結算金如係採分期給付者,依財政部令釋規定,以分期給付之金額,累計已達所得稅法有關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額度時(98年度為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由員工併入超過之所得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李四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選擇改採新制退休金制度,而其舊制之年資10年由雇主於98年度依規定一次發給退休金2,000,000元,則其於計算退職所得時其「退職服務年資」為10年,退職所得=(2,000,000元-169,000元×10)÷2=155,000元。

三、依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嗣依規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有關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惟該結清之退休金,未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者,應全數依財政部令釋規定,計算退職所得;嗣後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

四、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該局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03/31


2009年3月29日 星期日

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69880號令規定,98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調整如下: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8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所特別舉例說明,張先生98年1月10日自甲公司退休,他在甲公司的服務年資為20年,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2,000,000元,此筆退休金因一次領取總額在3,380,000(169,000×20年)元以下,故所得額為0。相同案情,若張先生領取之一次退休金為8,000,000元,則此筆退休金應課稅所得額為2,920,000【﹝339,000×20-169,000×20﹞÷2+﹝8,000,000-(339,000×20)﹞=2,920,000】元。
該所特別呼籲,常有扣繳單位以實際給付金額填發扣繳憑單,而未將定額免稅金額自實際給付金額中扣除,請各公私立機關、團體、事業扣繳義務人注意,正確計算退休人員退職所得免
稅金額,以維護退休人員權益!又退休人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 ﹪稅款,退休人員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20 ﹪稅款,請扣繳義務人一併注意配合辦理。
民雄稽徵所林審核員 05-226568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7


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

退休金分期領視為一次給付

景氣差連帶衝擊企業支付退休金的能力,財政部說,部分企業因營運困難,採取與員工協議分期給付退休金應急,協議分期支付的退休金,仍應視為一次給付,但員工可在累計超過免稅額年度再合併一次報稅。
舉例來說,老張在甲公司工作滿30年,將在98年3月退休,因全球金融風暴,公司與老張協議原本應一次給付的550萬元退休金,以分五期、每期110萬元方式分期支付,至99年2月全數付清。
經老張同意後,甲公司今年3月到12月陸續支付四期,共計440萬元退休金給老張;最後一期遲至99年2月再支付計110萬元。
財政部對於這類實為一次給付,但特殊狀況採取分期支付的退職所得,規定其免稅額仍應比照一次給付,以98年度為例,退職所得免稅額為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以下者,全數免稅。
以老張之例,公司分期給付總額550萬元的退職所得,依財政部規定,其一次給付免稅額為507萬元(16.9萬元X30年)。依據雙方協議分期給付方式,老張98年總計拿到四期共440萬元,未超過免稅額507萬元,98年甲公司暫時不必開立扣繳憑單交老張報稅。
甲公司在99年2月付出最後一期110萬元退職所得給老張時,再合併98年累計已支付的440萬元,合計550萬元部分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說,因為老張總計取得的退職所得550萬元,較一次給付的退職所得免稅額507萬元,超過43萬元,按照退職所得課稅規定,其中半數即21.5萬元,可合併在100年申報99年度個人綜所稅時再一併報稅。
財政部提醒企業,全球經濟不景氣導致公司業務萎縮或獲利衰退,原應一次給付的退職所得,受制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採分期給付的退休金或資遣費,需注意扣繳稅款開立方式。
財部強調,這類退職所得仍屬一次領取的退職所得,當分期給付所得累計達一次給付定額免稅額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在超過免稅額的給付年度,由受領人依累計領取總額繳稅。
                          【2009/03/03 經濟日報】


2009年2月27日 星期五

98年度綜所稅有關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與應稅所得之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未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員工將於98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如何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屬退職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公告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8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詢案例,該員工領取退休金500萬元,其中3,380,000元〈169,000元×20年〉以下部分,免稅;超過3,380,000元,未達6,780,000元〈339,000元×20年〉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因此該員工應稅之退職所得額為810,000元〔〈5,000,000元-3,380,000元〉÷2〕。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6


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預告期間工資或基於對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所加發之款項課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及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之資遣費,是否應列入員工年度薪資所得另退休時公司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應否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8月9日台財稅第83160430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所領取之資遣費係屬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金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又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1483號函釋規定,事業、團體及組織員工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事業、團體及組織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皆屬退職所得,退休時公司因其辛勞與貢獻所加發之款項亦屬退職所得,應合併計入退職所得計算,若低於定額免稅者,扣繳單位則不用開立扣繳憑單,超過部分則需依法開立扣繳憑單,併入該受資遣或退休員工年度所得課稅;另若是所得類別開立錯誤,誤為薪資所得,亦請扣繳單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以享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權益。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