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 星期三

非閉鎖性、閉鎖性與有限合夥之差異

 非閉鎖性、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之差異: 

 

項  目

 

 

      非閉鎖性        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夥

 

公司名稱及規定

 

公式:(地區名)+特取名稱+(業務種類、區別文字-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
全國不得重複

公式:(地區名)+特取名稱+(業務種類、區別文字-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
全國不得重複

公式:(地區名)+特取名稱+(業務種類、區別文字-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有限合夥(組織別)
*
全國不得重複

資本額

 

1.不限(公司法156條)
2.特許行業例外

1.不限(公司法156條)
2.特許行業例外   3.以勞務抵充之股數-3,000萬以下50%;3,000萬以上25%(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

1.不限
2.特許行業例外

存款(資本)證明及簽證

1.需存款(資本)證明
2.
需會計師簽證(公司法7條)

1.需存款(資本)證明
2.
需會計師簽證(公司法7條)

出資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合夥人人數達三十五人以上者,其出資額應依有限合夥法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出資全部為現金者,不適用之。

股東人數

2人以上(1董1監)或政府、法人股東1人(1董0監)(公司法2條)

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

1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與1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

股東年齡

1.全部要成年(創立時) (公司法128條、216條)
2.
公司設立登記後才可轉讓給未成年人(公司法163條)

1.全部要成年(創立時) (公司法128條、216條)
2.
公司設立登記後才可轉讓給未成年人(公司法163條)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充任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但要有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充任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第5條第1項第6款)

股權轉讓變更

1.不限制(公司法163條)
2.非於
公司設立登記後原始股東股權不得轉讓(公司法163條)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1.應於章程載明;2-1.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2-2.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3.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公司法356-5條)

1.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      2.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有限合夥法第19條)

決議文件及內容

1.有股東會、董事會
2.董事長1人(公司法192條)、監察人1人以上(公司法216條)

1.有股東會、董事會
2.董事長1人(公司法192條)、監察人1人以上(公司法216條)

表決權數:每位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不問出資額多寡,預設均享有一表決權(一人一票);但得透過有限合夥契約改為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有限合夥法第7條)

決議方式

視屬普通、特別(公司法174條)、假(公司法175條)等決議方式之不同有不同比例股權同意即可

視屬普通、特別(公司法174條)、假(公司法175條)等決議方式之不同有不同比例股權同意即可

業務執行決議:有限合夥日常與實質業務之執行,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之過半數同意。有限合夥人原則上不參與業務執行(有限合夥法第21條)

代表人選任:有限合夥對外之代表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擔任(有限合夥法第20條)

股東責任

以所認股份為限(公司法2條)

以所認股份為限(公司法2條)

1.普通合夥人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有限合夥人負有限責任,以其約定的出資額為限(有限合夥法第4條)

公司設立登記核准

有(公司登記證明書-另外申請、經濟部核准函、公司設立登記表)

有(公司登記證明書-另外申請、經濟部核准函、公司設立登記表)

有(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書-另外申請、經濟部核准函、有限合夥設立登記表)

營業設立登記核准

有(國稅局核准函)

有(國稅局核准函)

有(國稅局核准函)

發票使用情形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法32條)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法32條)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法32條)

營業稅率

5%

5%

5%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112年起             12萬以下-0       12萬-200,000-(所得額-12萬)x1/2   20萬以上-20%

112年起                12萬以下-0        12萬-200,000-(所得額-12萬)x1/2        20萬以上-20%

112年起               12萬以下-0        12萬-200,000-(所得額-12萬)x1/2        20萬以上-20%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之有限合夥創投,免納所得稅(台財稅字第11404638690號)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

1.盈餘要分配,並於次年股東常會開會時決議分配金額(公司法170條)
2.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5%(所得稅法66-9)

1.盈餘要分配,並於半年(或每季)決議分配金額(公司法356-10條)
2.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5%(所得稅法66-9)

1.盈餘要分配,並於半年(或每季)決議分配金額(公司法356-10條)
2.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5%(所得稅法66-9)

3.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之有限合夥創投,免未分配盈餘加徵

登記手續及費用

複雜、費用較高(委託本所記帳者-便宜)

複雜、費用較高(委託本所記帳者-便宜)

複雜、費用較高(委託本所記帳者-便宜)